物業在竣工驗收后,使用過程中可能會出現質量問題如屋面漏水、墻壁裂縫或墻皮脫落、上下水管漏水等。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業主可以要求建設單位對物業進行維修。
物業的保修期根據相關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或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